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angzhou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Z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市内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领域的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实践与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和实际问题,不断推进课程改革,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教育局。
本团体接受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教育局、江苏省教育学会和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紫荆西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广大会员学习先进、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和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促进全市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团结协作;
(三)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 举办学术会议,传递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信息,普及教育教学研究知识,学习和借鉴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成果;
(五) 制订教育教学研究规划,协调指导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培训工作;
(六)组织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评奖,以及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比;
(七)加强与兄弟市教育学会及上级教育学会的联系,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中小学、基础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五)中小学、基础教育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会同意并经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所属专业委员会,即为本会领导下的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有关资源;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制订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三) 制订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3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各理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发生分立、合并;
(三)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机关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