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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2026年)
信息时间:2026-01-06     阅读次数:

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angzhou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Z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市内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领域的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实践与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和实际问题,不断推进课程改革,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教育局。

本团体接受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常州市教育局、江苏省教育学会和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紫荆西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广大会员学习先进、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和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促进全市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团结协作;

(三)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 举办学术会议,传递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信息,普及教育教学研究知识,学习和借鉴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成果;

(五) 制订教育教学研究规划,协调指导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培训工作;

   

()加强与兄弟市教育学会及上级教育学会的联系,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中小学、基础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五)中小学、基础教育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有关资源;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四)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五)单位会员要向本会提交年会论文获奖目录;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条  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每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条 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十五条  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十六条  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七条  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十八条  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本章程经2026121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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