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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信息时间:2018-03-22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成立目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还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分散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其中还包括渎职,再包括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整合在一起。目的是什么呢?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范围

   第一,包括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哪些是公职人员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这是一类。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组织职权

   根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下附第七节全文: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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