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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修订稿)
信息时间:2010-01-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是常州市教育局领导、江苏省教育学会指导下的全市性教育教学研究的学术团体。本会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贯彻“双百”方针,遵循学术自由,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学会、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学习先进、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促进全市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团结协作。

()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制订教育教学研究规划,协调指导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工作。

()举办学术会议,传递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信息,普及教育教学研究知识,交流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成果。

    ()组织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评奖,以及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比。

()加强与兄弟市教育学会及上级教育学会的联系,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会同意并经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所属专业委员会,即为本会领导下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有关资源;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单位会员要向本会提交年会论文获奖目录;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单位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推选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

()必要时推选本会顾问;

()召开年会,听取并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置办事机构。由秘书长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常务理事会和正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教育行政部门拨发;

()会员交纳的会费;

()单位的赞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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