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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评估视野下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探究
信息时间:2016-06-17     阅读次数:

摘    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手段。论文基于元评估理论,认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通过四级机构联动可以立体有效监测教育现状。完善与其配套的常规人员及专家保障是机构体系运转的核心前提。监测结果的发布除了常规层级式发布体系,还可采取点对点及自主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关 键 词:元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教育质量监测是客观呈现,是事实判断,可以让相关主体及决策者真实掌握相关学生、教师、学校、区域及全国的客观教育状态,为决策者及执行者在相关范围内决策及开展教育活动参谋服务。以学校或某个区域为例,比如通过委托社会独立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学校或某个区域教学质量进行科学独立监测,可以较好推动区域及学校加强科学民主高效管理,使相关单位及教师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质量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从国家层面而言,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强调:相关教育监测结果除了呈现全国学生相关学科领域的总体表现,测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外,还对学生的情感态度、课业负担、学校间和区域间的均衡状况进行测查,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健康成长,体现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理念。监测的结果主要服务于教育决策、教育教学改进,不与升学挂钩,不对学校和学生进行排队,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促进学校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要导向作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建立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测评结果。为此,应运而生的各省、自治区级直辖市等相关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得到了各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高度重视;同时应需求侧所需,社会独立第三方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也因应而生,相关学校及教育主体也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基于社会公信力的自主范围的独立监测评价活动。实践证明,相关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成立一方面在与国家层面的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工作对接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同时在本省教育政策决策及基础教育质量提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社会独立第三方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也发挥了积极的市场需求侧的独立价值和作用。既如此,对相关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相关体系网络加以思考显得很有必要。既如此,如何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如何更加完善相关省级单位及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更大程度地提高质量监测的综合效益呢?国际经验表明,元评估理论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它可以对质量监测工作过程、结果的内部有效性、外部有效性、科学性、可靠性、相关性、影响力以及效果进行衡量、诊断。

一.理论之思——基于元评估理论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教育质量监测是源于事实的行为,教育评估是基于价值的评价。将元评估引入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正是对事实判断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过程的规范性、判断工具的科学性、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和适切性等进行价值判断,是对监测本身的反思、总结、批判和审视。

关于元评估,研究者颇多,如Stufflebeam,Cook,Gruder,Aspinwall等。综合分析后,本文采用Stufflebeam提出的元评估概念,即元评估(Meta-evaluation)是“对评估的评估”(the evaluation of evaluation),是描述、获得和应用描述性信息和判断性信息的过程,这些信息包括评估的效用性、可行性、适切性和准确性,以及评估体系的性质、功能、完整或真实、认可及社会责任等用以指导评估并公开报告最终的优势与不足。元评估作用于教育领域,成为一种特殊的评估活动,与一般的评估过程一样,需要有评估主体、评估方式、评估程序、评估工具等,对评估对象的质量优劣作为价值判断。

根据系统论中的控制论观点,控制论即着重于研究系统为实现某一目标所具有的能力,以及如何实施控制而达成目标,控制是系统建立、维持、提高自身有序性的手段。所有的系统都需要对其组成部分进行某种调节控制,而控制最基本且非常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反馈(feedback)。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中,由于监测结果的高利害性、涉及主体的多元性、利害紧密相关性,如果监测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要素出现偏差(Bias),其结果都会导致不良后果。stuffiebeam等人的研究表明,元评估正是应用反馈控制原理,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科学分析,对教育活动做出价值判断并改进教育工作的过程,既离不开由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者实施的形成性评估(与监测工作同时实施),也离不开由第三方实施的总结性评估(summative evaluation,在监测工作完成后实施)(如图1所示)。

 

     基于上述分析,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元评估理论体系是以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本身为对象,依据一定的标准关注监测主体、监测方案设计、监测实施过程、监测结果使用等诸多方面是否达到达标准,包括元评估主体、元评估客体、元评估标准、元评估方式、元评估程序、元评估运行机制等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1]

二.运行基础——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机构体系

(一)国际趋势:监测项目机构有效推动教育发展

21世纪科技、知识和人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竞争中愈加重要,引发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教育的高度重视,教育质量监测因为其与考试的价值取向差异决定了其在全面、真实地了解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状况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义务教育以其基础性和先导性成为教育质量监测的重中之重。目前,国际上较为知名的有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的学生能力国际评价项目(PISA)、国际教育协会(IEA)的国际数学和科学研究项目(TIMSS)、美国教育进展评估项目(NAEP),以及澳大利亚、日本、芬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教育质量监测项目。例如PISA从国际视角向美国政府和公众提供特定年龄学生群体的教育质量状况信息,促使美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思其教育政策,为教育政策的改进提供了依据和导向。[2]可见,相应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在相应教育监测评价机构的实施推动下,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提供了依据,较好的推动了教育质量的提高。由此可见国外相应教育质量机构在促进教育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二)国内保障:相关监测中心成立为机构体系完善奠基

在国家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和省两级新课程的跟踪、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自2003年以来,国家及相关省市相继成立或筹建相应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等相关机构。中编办2007年9月批准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正式成立。五年来,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下依托具有百年历史的北京师范大学而建立的专业机构发展态势良好,在拟定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开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具、具体实施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各省市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纷纷根据本省实际成立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或独立设置机构,或挂靠科研院所,如江苏省2008年4月成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在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挂牌;重庆市已经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成立重庆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与重庆市教育评估院合署办公;贵州省在2011年成立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受北京市教委委托,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基教所也正在筹建“北京市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可以说,省级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相应机构的成立为全省范围内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机构体系的设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之近年在社会需求侧的带动下,社会对第三方教育监测评估机构应运而生,如重庆天正教育评估监测咨询服务中心就依靠其独立的知识产权开发分析的监测评价模型和体系赢得了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等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及学校等教育主体的信赖开展了了独立的监测评价项目。

(三)机构体系设想:四级机构联动,立体监测教育现状

除了独立的社会第三方教育监测评估机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相关监测活动这一较为特殊的“点对点”机构体系外,就我国行政规划实际,省级行政区域内由相关省级教育厅牵头、相关省级教育科学研究院相互协助成立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领导下的四级质量监测机构网络可以较好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有效运行。相关机构向上级业务机构和本行政区域主管教育政府部门服务负责。以贵州省为例,首先贵州省已于2011年成立了省级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这为贵州省教育监测事业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由贵州省教育厅牵头,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由相关市州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市州级教研部门协助主管成立市州级的质量监测中心(所)。三是由市州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由相关区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区县级教研部门协助主管成立区县级的区县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站)。四是由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办公室或者站)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由相关乡级(街道)政府教育办公室、片区相关优质学校或者中心校协助成立乡级(街道)的质量监测中心(点)。四级机构联动,在财力、编制等方面都得到良好的保证,相关机构可以正式入编,也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挂靠挂牌成立均可,这样可以有效推动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开展。

有了四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成立作为基础,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具体实施的核心前提就应该是相应人员的保障了。

三.实施前提: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人员保障体系

(一)四级人员配套,保障监测工作有效运行

在机构的推动下,完善与其配套的常规人员保障是机构体系运转的核心前提。正如前述机构体系,省级区域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常规人员保障体系同样应该有四级层面与之配套。

首先,省级质量监测机构常规人员应该包括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学术(或者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员和编制工作人员(下属各级业务指导质量监测机构的人员组成参照执行),采用小机构大网络原则组建。学术指导委员会人员由省级基础教育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教育厅相关领导、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级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级教育评估院、省级教育考试院、相关高校教师、科研所研究人员组成;编制工作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级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级教育评估院、省级教育考试院、相关高校教师、科研所研究人员抽调、借调或者招考组成。

市州级、县级及乡级质量监测机构学术(或者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员和编制工作人员参照省级执行,由相应人员搭配、抽调、借调或者招考组成。值得强调的是乡级质量监测机构学术(或者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员由县级基础教育质量检测中心相关负责人、乡级基础教育质量检测中心(点)相关负责人会同乡级教育办公室相关领导、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人员组成;编制工作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办公室及片区相关优质学校或者中心校负责人抽调、借调或者招考组成。

在具体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中,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从技术层面全面统筹、指导、组织、监督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市州级、县级、乡镇级(街道)依次完成相应督促、落实工作,每所学校由校长担任监测点主任、副校长担任监测点副主任,同时配备巡视员、主监测员、副监测员、保密员、司时员、场外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等,依据需要具体负责每个监测点的每次测试工作。

(二)专家保障,构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人才资源库

除了常规工作人员,一个省雄厚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及研究人才队伍是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顺利、有效实施及提档升级的关键。相关专业人员的组成成员年龄结构搭配要合理,学术背景以教育评价、基础教育学、心理测量学、统计学为主,若有参与过国家和相关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拥有较为丰富的监测经验的研究工作经历最好。相应常规工作人员如能参照此标准执行更好,可以采取公开招聘、考察调入、外聘引进、借调上挂等形式,充实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专业人员队伍;并落实人员待遇,参照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专家队伍建设需要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考虑。就数量而言,应满足机构运行的需要;从质量上看,要从人员学历、学科配置上进行考虑。需要对应配备的信息开发专家、心理测量专家、数据统计专家、学科监测专家、具有多学科信息分析能力的人才。综合这些因素,以贵州省为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应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类似于重庆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颁布的《重庆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专家推荐与实施办法》,对专家入选条件、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推荐程序等要素进行规定与说明。经过严格的评选程序,成立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专家学术(或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质量监测专家库。也可以面向全国招聘高层次专业工作人员,为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提供强大的、持续性的智力支持和专业支持。

四、结果呈现:探索科学的有选择性的监测结果发布体系

独立的社会第三方教育监测评估机构按照委托方要求可以开展相关监测评价结果或报告的“点对点”发布体系外,也可以根据情况和需求参照本文提出的相关发布体系开展工作。目前,由于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的敏感性与保密性,我国国家层面的相关结果发布较为谨慎,公布的范围也较为有限,主要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决策掌握。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的发布可以采取层级式发布体系。上海市在监测结果的发布探索方面做得较好。随着社会对基础教育阶段考试与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观念的正确认识,向社会公布教育监测评估的有关数据、信息和结果,提高教育质量监测对政府决策及参考服务效能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相关监测结果发布的正向积极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一)构建相关范围内常规发布体系

以省级为例,针对国家及省级相应教育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测,常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省市先行先试建构常规发布体系,建立省级——市州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学校级之五级发布体系。首先相关监测指标详细明细数据只给下级对应监测机构,其他监测机构只了解本级相关机构的平均指标数据。这样既做到了数据的保密性,也做到了督促改进本监测机构区域教育质量的作用。同时,除了敏感数据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其他信息数据及相应的客观分析发布网络可以充分运用相关互联网络、平面新闻媒体及电视等横向体系和直接垂直发布体系进行,如省级层面新闻发布会侧重于全省宏观角度发布,市州级的可以采取相关区县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会形式,县级层面的可以采取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人通报会形式,乡镇(街道)级的采取片区学校负责人通报会形式,校级层面的采取全校教职工通报大会形式。这样既形成畅通的质量监测评估结果报信息发布制度,也让相应的民众及当事人明白本省及本区域本单位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并进而改进相应的教育教学手段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探究特色监测结果发布体系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评价的目的旨在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强化学校的育人功能。而对监测评估结果实施发布制度则重在约束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激励学校及相应政府主管教育行政单位为提高教学质量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障措施。除了上述省级范围内常规发布体系,还可以积极探究省级层面的特色监测评价结果发布体系。

目前我国监测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省市行政层面的纵向监测,相应经费、人员等均有国家负责,相应监测评价结果可以采用上述省级范围内常规发布体系实施;二是相应教育区域或学校横向直接委托给有资质和实力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专业机构实施,相应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相关监测评价结果的发布范围应具有针对性、唯一性、选择性特点。本文所指特色监测评价结果的发布方式主要指第二类,具体如下:

1.定期反馈发布方式。根据上述第二类横向直接委托性质,如委托单位系省级及其下属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相应结果可以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和反馈。发布反馈对象包括相应的省、市州、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纵向,也可以逆向进行。按照监测次数及相应科学规律,相关结果反馈采用定期汇报形式。

2.点对点发布方式。如委托单位系一线学校,相应结果可以向委托学校一对一发布,也就是针对某一具体学校的监测评价情况,采用保密式报告发布形式,仅限于该校相应人员掌握相应结果。

3.自主新闻发布会发布方式。这是相应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一般指省级单位和国家级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相应横向委托或纵向行政需要安排监测评价的科学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选择性的不点明相应教育区域或者学校,以促进相应教育区域或学校教育质量改善提高为目的,面向相应媒体及受众从整体宏观分析角度或专题角度向社会发布相应监测评价结果,这样既扩大了相应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又能良好的吸收社会教育质量监测评估资源、践行多元评价理念,并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基于元评估理论对社会独立第三方教育监测评价机构及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运行基础、实施前提及结果呈现三个方面体系建设的思考,期盼对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事业有所益。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龚春燕,程艳霞·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元评估体系初探[J]·教育评估与监测,2012,(4): 13—14.

[2] 占盛丽等·全球化背景下PISA在美国基础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中的贡献—

—基于美国PISANEAP的比较[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0,5: 5.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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