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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信息时间:2015-05-19     阅读次数:

常州市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常州市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州市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常州市教育学会授权市属专业委员会和辖市(区)级教育学会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局属学校、辖市(区)教育学会以及与各专业委员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常州市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经辖市(区)教育学会或市属专委会推荐;提供申请单位工作特色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常州市教育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州市教育学会颁发《常州市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与团体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常州市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组织团体会员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教师培训、课题研究、校本教研等项服务:

    4.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对外交流与校际合作平台;

    5.总结推广团体会员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

    6.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常州市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学术研究成果;

    2.参加常州市教育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3.完成常州市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九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州市教育学会并交回《常州市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常州市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并经有关市属专委会或辖市(区)教育学会推荐;

    2.常州市教育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3.由常州市教育学会颁发《常州市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元/年。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赞,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与科学研究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州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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