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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信息时间:2015-05-19     阅读次数:

常州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市学会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应当遵循《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本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常州市教育学会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学会设立“常州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分文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说明其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所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2.评审委员会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3.报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4.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后,统一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学会不予核准:

    1.与市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下设分支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市学会同意后,由市学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市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二条  学会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注销、合并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市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批准,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1.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分支机构;

    2.市学会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合并分支机构后,需要注销的相关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申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后,撤销该分支机构。

    1.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2.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

    3.超出《中国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6.违规使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7.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耻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其他违反《常州市教育学会章程》行为的。

    第十五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市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注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应交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并由市学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职能任务是:

    1.调查研究本学科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工作动态;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供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反映事业发展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4.组织开展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等学术活动:

    5.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6.经市学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书刊资料;

    7.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页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8.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市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团体推选产生,人数由学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由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确定,一般不超过30人。理事会应精于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分支机构理事须为从事该学科(专业)的学会会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4人,秘书长1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二分之一,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职超过两届的,须报市学会批准。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还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市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结果须报市学会备案。非因换届增减理事或负责人,须提前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市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人才、推进教育科研进步,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并备案,并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竞赛、评比、达标类活动以及教材(图书)推广等活动应专项报市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在计划外举办活动的,应专项报批。市学会秘书处在正式受理专项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分支机构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学会网页公示。重大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学会。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市学会,由市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属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配合市学会做好登记机关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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