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常州市教育学会(The Chang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CI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常州市教育学会是全市性教育教学研究的学术团体。本会由分支机构(学科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辖市区教育学会、学校)和个人会员(教师)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出贡献。
第四条 常州市教育学会接受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民政局、江苏省教育学会和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常州市教育学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西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学习先进、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促进全市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团结协作。
(三)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制订教育教学研究规划,协调指导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工作。
(五)举办学术会议,传递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信息,普及教育教学研究知识,交流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成果。
(六)组织各辖市、区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评奖,以及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比。
(七)加强与兄弟市教育学会及上级教育学会的联系,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会同意并经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所属专业委员会,即为本会领导下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有关资源;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团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四)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五)单位会员要向本会提交年会论文获奖目录;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8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